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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误区

录入:大冶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5/9/24
摘要: 大冶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带来“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误区”,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

误区一: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才需要自行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只是其中一种最常见的情形,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存在其他任何一种情况,同样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也就是3月31日以前办理自行申报。

误区二:平时正常交税了不需要再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对于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无论平常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自行申报。

另外提醒,对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外国人无申报义务。这里所说的无住所,并不是狭义地定义为是否有固定居住地点,而是判定是否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即使派驻海外长期工作的中国人,仍需办理自行申报纳税。居住满1年,是指在从同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但对于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因此对于来华工作满1年的外国人也需办理自行申报。

误区三:12万元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大家都知道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但是,到底12万元指的是什么?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这些都不准确。

首先,哪些不包括在12万元以内: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

(2)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支付方支付的所得收入部分;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其次,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判断其是否达到12万元标准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年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所得(含免税的境外所得)-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

最后,这个数是不减除3500或者4800的!所以,这个数不是收入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更不是税后所得!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如果需要详细了解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项目所得,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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