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最好的避税方法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定价转移--这是有效的避税方法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出于为企业保密的原因,对我们接触到的部分企业和公司的规避税收行为均予严格保密,以匿名方式处理。某公司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B公司完成,B公司适用25%的比例税率。A公司每年从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显然,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0×15%=22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0×25%=400(万元)
A、B两公司总共缴纳所得税=225+400=625(万元)
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0元,仍以83元售出,则:
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0×15%=345(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800×25%=200(万元)
A、B两公司一共缴纳所得税=345+200=545(万元)
这两家公司A、B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0+1600=310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0+800=310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家公司他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625-545=80万元。只要企业能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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